工作指南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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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条例

第一条   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,为加强和完善我校妇女工作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   校妇女委员会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的妇女群众组织,是校党委和行政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,是妇女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。

第三条   校妇女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,接受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和业务指导。

第四条   校妇女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。

第五条   工作基本职能是团结、教育广大女教职工和女大学生,贯彻党的基本路线、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,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,促进男女平等。

第六条   工作定位基本原则是急党政所急、按妇女所需、尽妇委所能。在妇女中开展宣传、组织、维权和服务等工作。

第七条   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,教育、引导妇女自尊、自信、自强、自立,立足本职,岗位成才,建功立业,充分发挥妇女“半边天”的作用,为学校教学、科研、管理作出贡献。

第八条   宣传上级妇女组织召开的会议精神,落实上级妇女组织部署的各项任务。

第九条   推动有关妇女发展的政策制定和落实,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,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,发挥民主参与,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.

第十条   加强女性人才工程的建设,搭建多种舞台,组织开展各种培训、交流和研讨,提高女性的整体素质、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,适应社会的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要求。进一步深化争创先进评选活动、女教授联谊活动和女大学生成才教育。

第十一条   宣传和表彰女教职工、女大学生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质,弘扬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。

第十二条   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,定期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组织推荐妇女人才和妇女干部,推动妇女参政议政。

第十三条   密切联系妇女群众,通过多种途径,了解妇女的愿望和呼声,及时向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,代表和维护妇女在工作、学习、晋升、婚姻等方面合法的权益,解决妇女在劳动保护、卫生保健、子女教育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问题,为妇女和儿童办实事、做好事。

第十四条   关心女教职工身心健康,开展各种文化、娱乐、体育和咨询活动,提高妇女的身体素质和生活质量。

第十五条   加强妇女委员会自身建设,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、工作会议、人才培养、评比表彰和妇女代表联系制度,规范妇女委员会工作。

第十六条   加强妇女工作理论研究和工作调研,不断探索工作的新思路、新方法,不断提高工作的成效。

第十七条   妇委会三年至五年换届改选一次,妇委会委员9名或11名。